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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章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

第250章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

“公诉人说城管的工作内容会涉及到街边小摊,这辩护人也承认,因为城管的执法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保护管理等等。

那么在街边摆摊确实影响到了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的时候,城管去对小摊进行相应的管理,这没有问题。

但是案发当天,城管对秦英杰执法的理由是什么呢?是他无照经营!

还是那个理由,秦英杰有没有办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过问的事情,就算他是无照经营,城管们是无从得知也无从查证的,更遑论以一个非城管职能范围内的理由,对秦英杰做出扣押车辆的处罚。”

任真的回答让罗晓卫心里叹了口气,但他还没结束:

“就算城管们有部分职能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交叉,最多也只是能让诸如秦英杰之类的小摊贩离开,甚至是对他们进行警告、屡教不改后的罚款等处罚都可以,唯独查封、扣押工具,是城管部门无权做出的处罚种类。

公诉人还说城管的制服足以让秦英杰知晓这些执法人员的身份,对于其执法行为应当认可并配合,事后可以申请复议,但我想请问公诉人的是,您所说的这些,是建立在城管的执法程序完全正规的情况下。

案发现场城管们连秦英杰的名字都没问,只是留下一句你无照经营,就开始没收秦英杰的东西,没人给他一份处罚决定书,没人给他扣押清单,更没人告知他对于现场的执法行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对于十几岁就去当兵,刚退役不久的秦英杰来说,他能想到公诉人所说的那些救济方法吗?

如果没人告诉他,显然答案是不能。

他能想到的,是自己刚买不久的三轮车要被没收了;他能想到的,是自己今后的生计不知会在何处;他能想到的,是跪下求求这些城管,不要收走他的三轮车。

无论是从执法依据执法范围还是从执法程序,案发当日城管的执法行为都是绝对不合法的,对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又怎么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呢?”

罗晓卫看了眼旁听席,李世中的同事们脸色果然不太好看。

不合法的执法行为?

这不是在打他们脸吗?

但罗晓卫知道任真也不是在针对他们,而是就事论事。

关于城管的职能和管理问题,其实也是被诟病已久,各部门之间对于有些工作的模糊处理,难免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

这些问题平常还不算明显,但是牵扯到刑事案件,秉持着对自己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人家律师把这些问题扒出来拿出来说一说,也只是在陈述事实罢了。

“关于妨害公务罪,公诉人没有其他要说的了。”

罗晓卫此话一出,代表着他对任真的观点没什么想反驳的了。

秦英杰紧张起来,知道接下来公诉人要说的,才是最终决定他命运的东西。

“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知道秦英杰在案发现场将刀刺入了被害人李世中的脖颈,虽然只有一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他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李世中的死亡,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剥夺他人生命’。

辩护人说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认识,因此不存在杀害被害人的动机,这没有问题。

但是我们要知道,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并不是说在动手之前就抱着置人于死地的想法,正如辩护人所说,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秦英杰在向李世中挥出那一刀时,我们相信他并不想杀死李世中,但是不想杀死,就一定不是故意杀人吗?”

罗晓卫朝这边看了一眼,任真心里叹了口气。

果然公诉人也不是吃素的,虽然他已经尽可能在前面的异议里为秦英杰找理由,但是公诉人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着手,从底层逻辑上开始论证,现在的局势对秦英杰非常不利。

“说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秦英杰虽然不想杀死李世中,但是他在挥出那一刀的时候,他是否应当明知那一刀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呢?

或许他没有想过,但是他应当知道!

别说那是把几块钱买的切香肠的小刀,哪怕他手里是个小学生用来削铅笔的小刀,那样锋利的东西,完全是有可能造成伤亡的,我想这是连小学生都懂得道理!

至于辩护人提到的,秦英杰在逃跑之后曾询问李世中的伤势,说明他并不希望李世中死去,这一点公诉人也是愿意相信的。

但同样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在考量犯罪故意的时候,应当把视角集中在案发当时,案发后行为人的想法、行为只能作为程度很轻的一个参考标准。

综合全案事实,公诉人坚持认为,被告人秦英杰此种李世中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

罗晓卫坐下,任真坐在那里久久没有起身。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的观点,你这边还有没有要说的?”

面对法官的发问,即使是任真,终究也还是没有再站起来。

之前为秦英杰的行为做辩护,将其行为解读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是作为被委托人在尽最大努力。

现在面对公诉人法清理清的论证,如果再千方百计的做出反驳,则是对一名法律人学法初衷的违背。

从本心出发,任真实际上也觉得秦英杰是故意杀人。

一开始从案件起因、在案证据以及秦英杰在案发前后的表现为他开脱,已经是任真针对他刺中李世中这一行为所能做的最大程度的努力。

“要是辩护人这边没有意见了,那双方在总结一下吧。”

见任真没有要补充的,程传磊转而看向公诉人。

“根据在案证据,综合案发起因来看,20xx年x月x日,xx城管分队在商贸电子城西侧路边执法时,遭到被告人秦英杰持刀反抗。

秦英杰在三轮车被收走前并未进一步过激行为,但是在三轮车被抬上执法车后,秦英杰冲向执法车,在混乱中将刀刺入被害人李世中的脖颈,造成被害人死亡。

虽然秦英杰在案发后有询问被害人伤势的举动,但是并不足以推翻其在案发当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秦英杰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

鉴于本案事出有因,秦英杰属于激情犯罪,并且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公诉人认为可以对秦英杰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们点点头,罗晓卫虽然依旧是指控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但是仅对秦英杰的杀人行为进行了分析,对于妨害公务则是一笔带过,显然是基本放弃了对于妨害公务的指控。

“辩护人这边也总结一下吧?”

法官们看向辩护席,这可是在法庭上发言的最后机会了,他们大概理解任真刚才为什么沉默,但是他绝对不会放弃最后的总结。

果然。

任真缓缓起身,深吸口气,声音低沉:

“我们受本案秦英杰的委托,今天站在这里为他辩护,在进行最后的辩护之前,我们对于被害人李世中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对于被害人的家属,我们致以最深沉的歉意!

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存在什么样的瑕疵,无论秦英杰是多么的穷凶极恶,李世中作为一名恪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他的工作是值得尊敬的,他绝对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旁听席上,李世中的家人们眼噙着泪水,不知道在想些什么。

“针对起诉书的指控,以及正常庭审的争议焦点,我将发表以下意见,为被告人秦英杰辩护:

一、关于公诉人指控秦英杰妨害公务。

辩护人认为,秦英杰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城管类组织并没有行政处罚权,就算城管对于秦英杰的香肠摊可以进行适当的管理和劝离,但是他们扣押秦英杰车辆的行为,绝对不属于依法履行职务。

如果他们没有在依法履行职务,那么无论秦英杰的反应如何,都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

其次,案发当天现场的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人员对秦英杰进行处罚的原因是他无照经营,但是他们既没有确认秦英杰的身份,同时也不具备得知秦英杰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权力,据此理由对其作出处罚于法无据。

并且在案发当天的执法中,现场城管执法人员并未向秦英杰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未出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就对秦英杰的车辆进行没收,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噶人秦英杰妨害公务,不成立。”

任真看了眼法官,又看了眼公诉人,大家表情都没太大波动,显然对于这个罪名心中都已有定论。

“二、关于公诉人指控秦英杰故意杀人。

综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看,秦英杰在使用刀具刺向李世中时或许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死亡后果,但是对于该死亡结果,秦英杰绝对不可能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这不仅仅是因为秦英杰在案发后曾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更是在综合全案有关事实情节,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

因此,被告人秦英杰在主观上并未杀害李世中的故意,其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根据辩护人在庭前提交的诸多证据,无论是同村村民、战友还有之前的同事,都可以证明被告人秦英杰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退伍之后在大城市只是挣扎求存,没有任何暴力倾向。”

完了吗?

任真顿了一顿,法官们下意识的看了过来,却看到任真也正在看他们。

这是什么意思?

程传磊刚想开口问一下,却听到任真继续开口了:

“尊敬的法官、公诉人,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的正当,而又辛苦卑贱的职业。

秦英杰从农村来到城市,出于生计,几经周折才开始从事这么一份我们可能都看不太上的工作,收入微薄,生活窘困。

但即使如此,作为一名退役军人,他没有偷没有抢,没有选择伤害他人这种更简单的来钱方式,而是凭借自己的双手,默默在这个城市我们看不到的角落中生存。

我想请问今天在场的每一位一个问题,如果你们是秦英杰,当伱们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你们会不会觉得自己走投无路?

将心比心,你们能够保持绝对的忍耐和冷静,甚至像公诉人所说的,知道第二天去投诉去申请复议吗?

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

尊敬的法官、公诉人,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有没有让生活在这座城市里的人更加幸福?抑或是让他们感到了更多的痛苦?

同为法律人,我们是想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还是要让它更加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世中,我们还要再失去秦英杰吗?”

任谁都没有想到,任真最后的辩护,竟然会是以连续几个问号结尾。

留下了几个问题之后,任真就这么坐下了。

法官们沉默了。

公诉人沉默了。

就连旁听席上,李世中的家属们也沉默了。

他们都能听出任真最后一句话的意思。

李世中已经不在了,难道我们还要通过法律剥夺秦英杰的生命吗?

虽然他确实让一条鲜活的生命流失,理应受到同样的惩罚,但是在综合了全案情节,再加上对秦英杰生活经历和背景的考量,他,罪已至死吗?

此时不仅是法官,就连最想让秦英杰得到惩罚的李世中的家人,也陷入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