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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文小说 > 其他类型 > 不看美女和大腿,来看杀人和悍匪 > 第230章 河南变态恶魔元秋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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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 河南变态恶魔元秋伏(三)

到了石家庄之后,元秋伏故技重施,准备用这种方式,慢慢的混到内蒙古去。

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虽然这种坐车的方式不用花钱,可是元秋伏根本不知道货车是往哪开的,这辆车直接把他拉到了山西省阳泉市。

想回去是不可能了,既来之则安之吧,只能先找点吃的填饱肚子,再慢慢找车去内蒙古了。

1998年7月17号下午,元秋伏从火车站出来之后,就慢慢悠悠的溜达到了附近的一个工厂家属院里。

这里有一个很大的花园,还有一个露天的游泳池,元秋伏大老远就听到了泳池里有人玩水的声音,就想过去看看热闹。

元秋伏顺着花园的小路,往声音传来的方向走去,结果突然从对面走过来一个女的,长的非常漂亮。

看到对方之后,元秋伏心中的邪念又冒了出来,他看四周没人,马上就动了杀心。

等两个人擦肩而过的时候,元秋伏用没有手指的左胳膊,一下就勒住了美女的脖子,使劲往旁边的草丛里拽。

女孩两只手抓着他的胳膊,想喊又喊不出来,只能断断续续的哀求:“大哥,你不要这样,你要钱的话,我给你还不行吗!”

元秋伏根本就不搭理她,把人拖到草丛深处后,就这么一直勒着她的脖子,几分钟之后,就把人勒死了。

接下来元秋伏还是那套流程,发泄完了之后,又拿走了女孩身上的几十块钱,还有一个金戒指,一对金耳环,赶紧又跑回了火车站。

这回他一刻没停,随便上了一辆货车,折腾了好几天之后,元秋伏总算到了内蒙,找到了他姑父。

姑父还算念亲戚情谊,收留了元秋伏,不过在工地的几天时间下来,元秋伏发现自己就是一个多余的人,因为他根本就干不了工地上的任何体力活,而且别人的工资,都比自己多。

既然赚不到钱,那再待下去就没啥意思了,还不如出去杀人呢,不仅能让自己很快乐,顺便还能赚点钱,比干活来的容易多了。

元秋伏和姑父说了一声,就离开了工地,他的想法就是慢慢往老家走,也不用太着急。

7月29号中午,元秋伏到了内蒙古宝昌县,兜里马上要没钱了,他决定在这里找一个目标下手。

到了傍晚的时候,元秋伏看到了一个老太太,就跟着对方走到了田地旁边。

元秋伏觉得搞定一个老太太很容易,周围也没什么人,就从后面直接扑了上去,准备动手把人勒死。

没想到这老太太还挺猛,一顿挣扎之后,开始拼命的大声呼救。

元秋伏吓的不行,马上决定放弃作案,撒腿就跑了。

这次失手了,必须赶紧再做一单,要不身上没钱,眼瞅着要饿死了。

元秋伏继续在外面转悠,一直到了晚上十一点多,终于又盯上了一个年轻女人,这女的拎了一个布兜子,元秋伏觉得里面应该能有点值钱的东西。

这次元秋伏吸取了上次失败的教训,他提前偷了一个小锤子,自己只有一只手能使劲,徒手作案太费劲了。

元秋伏跟着这个女的,一直走到了一个胡同里,看四处无人,直接冲了上去,抡起锤子对着她脑袋就是一下,对方一声没吭就倒在了地上。

元秋伏又对着她脑袋连续补了好几下,确认人死了之后,把尸体拖到一个偏僻的角落里。

发泄完了之后,元秋伏拿走对方身上的几十块钱,心满意足的离开了现场。

8月3号,元秋伏到了河南省的安阳县,身上又没钱了,那就还得继续出去寻找目标?

中午的时候。元秋伏溜达到了安阳县曲沟镇东沟坪村,在村子西边的路上,看到了一个女的。

元秋伏看四下无人,直接冲了上去,从背后抓住了这个女的,然后用胳膊勒住她的脖子,把人弄倒在地。

接下来元秋伏把对方的衣服扯了下来,用衣服把她勒死了,但他这次没有奸尸,只是拿走了对方身上的几十块钱。

做完这个案子之后,元秋伏也没当回事,就跑回了老家,可是没曾想,有一个倒霉的小伙子,因为他摊上事了。

这小子叫秦彦宏,当时26岁,是受害者贾某隔壁村的,长的文质彬彬,打眼看上去,就是个老实人。

元秋伏杀完人之后,只过了半个小时,贾某的尸体就被人发现了。

安阳市刑警队马上派出几个警察来到现场,经过走访调查之后,第二天晚上11点左右,警察来到村里的一个铁匠铺,把在里面打工的秦彦宏直接带走了。

当时说的是让秦彦宏回局里配合调查,也没给他戴手铐,秦彦宏还和同事打了招呼,说一会就回来。

到了警局之后,警察问秦彦宏:“昨天中午,你有没有去杀人现场?”

秦彦宏回答道:“我去过,我主要是到我家地里,看看需不需要施肥,其他的事情我啥也没看见。”

秦彦宏还以为警察这样问他,是想知道自己有没有看到可疑的人呢。

没曾想警察接下来的问题,直接让秦彦宏懵逼了:“说,你为什么杀人?”

秦彦宏赶紧解释:“我没杀人啊!”

警察肯定是不信,接下来就给他吃了一顿心灵感化套餐,最后秦彦宏实在是感动的扛不住了,只好勉为其难的承认了杀人。

随后的作案细节,就在当时的办案人员指点下,全部还原了出来,整个过程天衣无缝。

随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但秦彦宏在法庭上当庭翻供,说自己没有杀人,遭到了刑讯逼供。

而且他的律师也提出了疑问:“你们就凭三个小学生的证词,只能证明秦彦宏案发时去过现场附近,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根本不能定罪。”

但是两个人的辩解,遭到了安阳法院的反驳,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经过调查,参与案件侦破的警察向法庭证实了,并没有人对秦彦宏刑讯逼供,而且秦彦宏供述的内容,和现场勘察的全部一致,没有任何毛病。”

就这样,1999年10月8号,安阳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秦彦宏为泄私愤,产生邪念,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一审判处秦彦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家属一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