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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我发现丁晓飞在atm机取款的时候,银行卡里有十多万的存款。我记得丁晓飞曾经给过父亲一张银行卡,我搜遍屋里每个角落只有这一张卡,不出意外应该就是这张卡。这些钱应该是他自己这些年攒下的血汗钱,当初他竟慷慨的用来赔偿家属。刮目相看之余,我开始相信照顾病人,是他发自肺腑真心地忏悔和补救。他的品行是善良、淳朴的,他清澈的眼眸就是最好的证明,我不该用自身『摸』爬滚打多年的社会经验和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个小伙儿。

眼下正是尹慧用钱之际,看着atm机里显示十万的字样,并且我清晰的看到了银行卡的密码。我的大脑中曾闪现过一个念头,也许我可以把这笔钱先行借用拿给尹慧。仅仅是几秒钟的时间,我的理智就阻止了这个念头。

一来是因为十万数额太小,起不了多大作用;二来这笔钱以尹慧的个『性』,我拿到了怕是她不会接受;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因素,这样就违反了地府的规定,白素素清楚的告诉我,用钱只能靠自己的双手,这样的规定杜绝了利用灵魂获取意外之财的捷径。

也许我可以用丁晓飞的身份神不知鬼不觉的取走这笔钱,据为己有。如果报案这笔钱以我律师专业的角度分析绝无追回的可能,自己偷走自己的钱怎么追回?即使没有地府规定的限制,这样的做法也会让我的良心不安。

诚然,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对事件判别是否可行的道德标准,或者说是做人的底线,也可以称之为,为人处世的原则。只是这个标准每个人的界限不尽相同,有高有低。在社会这个大染缸里,正面积极的道德观念往往会限制你走向成功的步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成功算是一对矛盾体,此消彼长。我并不是给自己塑造一个道德模范的标本,我的道德观念是随着我的为人处世和社会阅历慢慢纠正过来的。我曾经不择手段,为了自己事业更进一步伤害了张哲一,那是我幡然醒悟的一个点。

话外音扯远了,回归正题。就在尹慧绞尽脑汁借钱的时候,也是丁晓飞取钱的契机提醒了我。我的手里还有一笔存款,是尹慧不知道的。

我打电话约尹慧,在她奔波的间隙,在一处私人小区的楼下才得以见面。我告诉她这几天我和两个老人轮番照料,时间安排的很合理,一切顺利。打消她的顾虑之后,我才问她借钱的进展如何?两三天的功夫,她脸上的颧骨处日渐消瘦。她愁眉不展,说正在想办法。

我问她,你们两口子难道没有存款吗?尹慧愣神片刻,说,丁晓飞,这么多天的相处,我不怕实话告诉你,秦远是挣了些钱,当初我和秦远结婚花了不少,还有买房……这些年没攒下多少积蓄,我现在开的这辆q5都是秦远当初银行贷款买的。我在我爸手底下工作,钱的事儿没分那么清楚,需要用钱我告诉我爸一声,自己在公司的账户上提取。可现在我爸遇到……

我婉转的提示说,你应该回家找找存款,也许会有新的发现。我一本正经的接着说,现在很多男人私下里都藏有小金库,也许秦远也动过小心思。你试着找找,万一找着了呢?比如床底下、鞋盒里、书本里等等犄角旮旯,我特意调高音量强调他平时爱看什么书之类的。我是当事人自然清楚,我还有一张二十万存款的银行卡夹在一本法律专业的书籍里,我的提示在不暴『露』身份的前提下,已经不能再明显了。

尹慧若有所思,没有当回事儿,也没有对我产生猜忌。她转而接起了电话,“赵总,对对,是我,我是尹长天的女儿尹慧,你还记得我吗……”

话语已经带到,说多了反而会惹来猜疑,她这架势要忙一阵子,我识相的挥手告辞。

其实这二十万真不是我瞒着尹慧的私房钱,这当中还有很长的一段故事。那是我去中道律所任职的第二个年头,2013年年末。

那时我渐入佳境,春风得意,坐稳了律所的位置。在金钱、物质、利益的威『逼』利诱之下,担任当事人委托律师接案子接红了眼。我想趁着眼下手里接到的案子多,多收揽些钱财,同时可以传播我良好的业界口碑,无可厚非。

很平常的一天,我无意中留意到前台站着一位阔太太正在纠结选择律所的哪位律师。我们四目相对,她嘴角微微上扬,转而看着律所名下律师的资料墙,比对之后和前台果断的确认说:“就是他了,秦远秦律师。”

阔太太穿着一件貂绒皮草的外套,走路大摇大摆的姿势颇为招摇。律所根据每个律师的业绩,给配了单独的办公间,我把她迎到我的办公室坐下。接了杯热水放置在茶几上,开始攀谈。我们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我得知她是呼市当地一家生产公司的老板娘,姓石,三十多岁,当时比我大许多,但她的目光始终围绕在我的身上游走。

“秦律师,你年纪轻轻,就待在这么大的律所,处对象了吗?在这个地段办公,环境真好,你们待遇不错吧?我听说你们律师是按小时收费的,是吗?”她一边说,一边褪去皮草外套,捧着水杯,丰腴已不足以形容她的身材。

我的目光在她身上稍作滞留,她的嘴角就自然流『露』出信心满满的笑意。我躲避着她尖锐的目光,义正言辞的说:“哦,咨询费是按小时收费的,现在不算。我个人的情况与案子无关,石女士,请你详细的叙述下你的案子,谈谈你的诉求,哦,就是你打官司的目的,想达到什么效果。”

她举起水杯喝水,润了润嗓子,从随行的包里取出相关的文字资料,自己留了一份,另一份递给我,慢慢悠悠的讲述案情:“2011年2月,我们甲公司与太原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联营生产配套耳机和数据线的合同。合同规定由我们甲公司投入价值为350多万的生产线,太原乙公司负责投入220万现金作为合作资金,我们双方共同组建生产部,联合生产经营。”我快速翻转到合同的页面,一边浏览,一边听石女士的叙述。起初这石女士的谈吐让我刮目相看,她口齿伶俐,出口成章,后来我仔细辨别才发现,她完全是在复述合同的条款。